長泰科技|《網絡安全法》征求意見稿解讀
發布日期:2022-09-19 瀏覽次數:7293
近日,中央網信辦會同相關部門起草《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經過長泰科技小編的深入研究,本次修訂主要針對《網絡安全法》中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完善,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快一起來看!
一、精簡條款
將原條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進行合并,將網絡運營者、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等違法主體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罰力度進行統一。統一為“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加大處罰力度
在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情況之上,新增情節特別嚴重,可處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止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決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三、完善條款
針對第六十三條,在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于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基礎上增加了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和網絡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等兩種違法行為說明。
四、將涉及其他法律的法律責任修改為轉致性規定
將涉及“個人信息”和“數據安全”這塊的法律責任修改為轉致性規定。
例: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在境外存儲網絡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網絡數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五、增加兜底條款。
為適應網絡安全行業快速發展,防止法律的不周嚴性。增加兜底條寬。“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違法力度進行處罰。”
總結:本次修訂,在“法律責任”中提高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加大了處罰力度,有利于保障《網絡安全法》的實施,推動我國健全網絡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絡安全保護能力。(長泰科技安全服務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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